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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4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既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办事部门,又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办事部门,要及时充实力量,完善制度,认真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没有设立政务公开工作常设机构的地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
  二、抓紧推进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进行编制工作。各地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尽快开展权力审核和确权工作,通过集中办公,分审联审结合等方式,提高审核、确权质量和效率。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完成的省直有关单位要按要求主动做好审核和确权工作。全省政务公开目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编制工作,要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并在网上公开。
  三、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条例》有效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对《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自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9月下旬对全省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及行政权力清理和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对相关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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