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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4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实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从严治政,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意义。要把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认真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紧密联系机关和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工作和作风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对整个学习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先学一步,把《条例》学深学精学透。要把学习《条例》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辅导讲座、知识竞赛、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公务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通过学习,使广大公务员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全面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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