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进扶持生猪生产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企业为生猪生产提供贷款扶持和信用担保服务,适当调整生猪贷款约期,通过展期等形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和固定资产担保等多种形式,解决养殖户贷款难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力度。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及时把疫苗下拨到养殖场(户),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饲养者补助。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及预警工作,继续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地市必须于每日14时前将前一日防控情况上报省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各地要加大检疫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买卖免费疫苗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伪假劣疫苗活动,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完善畜牧业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防疫、供应、消费、价格等信息的监测和预警,为广大畜牧饲养者、经营者提供技术、疫情、市场信息等服务。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大型商业企业采取定点销售,限量供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猪肉;通过龙头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保证省内猪肉等副食品市场平稳、有序。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在节日期间实行猪肉补贴定点供应。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一经发现定点屠宰企业有注水等违法行为,一律取消其定点资格。进一步完善猪肉及其制品的准入制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索证验物制度,严防注水肉、病死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加大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回访、强制检疫检验等监管工作力度,对发现有使用病死猪肉、注水肉和疫病禽肉生产加工肉制品或违法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未获证企业一律予以查封取缔,禁止其生产销售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