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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政明传〔2007〕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切实做好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积极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为保证生猪产业基础的稳定,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对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手中。
  (二)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70%、市县级财政负担10%、养殖户(场)负担20%。保监、银监、畜牧兽医、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联系机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保险机构要尽快开发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要加大对重点原良种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的投入力度,加快改造、扩建原种场、扩繁场和资源场等部分种猪场,提高供种能力。加快推广生猪主产区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生猪品种改良水平和繁育速度。
  (四)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奖励资金用于大型规模化饲养场(户)的扩建,支持生猪生产合作社和其他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培育和生成,提高生猪产业抗御市场风险、病害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逐步形成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要建立健全生猪饲养标准体系,在生猪品种选择、饲料、饲养管理、畜舍建设、防疫以及猪肉产品的加工、贮藏、保鲜、运输等环节,制定全过程的管理技术规程(标准)。鼓励建设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重点抓好年出栏1000头至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兼顾年出栏300头至1000头的重点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大型养殖场(小区)建设,强化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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