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政策
(一)拆迁。违法建设无条件拆除。按设计要求,拆除有碍观瞻平房,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免缴拆迁管理费。资金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落实。
(二)清拆。沿街防护栏等吊挂物的清拆,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政策给予适当补偿,首层统一更换塑钢窗,有底商的二层视为一层。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一律无条件拆除;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三)绿化。列入旧路、快速路、海河两岸改造的工程项目,按照规划设计,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资金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原有绿化由各区园林部门负责按照设计充实提高;新建绿化由各区园林部门负责按照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由市和区两级政府承担。
因实施市容环境建设项目发生的破绿和树木迁移,只收取恢复费,其他行政费用一律免缴。
(四)道路整修。道路维修、人行道改建资金,列入市政道路养护维修计划。因实施市容环境建设项目发生的破路、占道只收取恢复费,其他行政费用一律免缴。
市容环境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道路维修、人行道改造,所需资金由市市政公路局筹措;涉及旧路改造、快速路建设的,由城投集团负责落实资金。
(五)建筑整修。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等由产权单位或用房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出资整修。其他建筑、围墙等整修所需资金由市和区两级政府承担。
(六)灯光建设。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园林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按规划需设置夜景灯光的,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解决,日常运行费用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民建和公益性灯光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市财政给予补贴(从环境整修资金中列支)。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顶部和重要景观路口夜景灯光工程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77号)精神,居民住宅楼、公益灯光设施电费纳入路灯年度电费,实行里光外透和纳入统一启闭的灯光设施电费,继续由路灯费补贴25%,电费收取工作由路灯管理处负责。
(七)道路设施。清整、规范、改造、拆除所需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
七、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班子,抽调专职人员,与市市容环境治理指挥部衔接对口,做到市区联动,部门协作,专家指导,群众参与,抓好落实。要切实服从市市容环境治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所承担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各项工程和工程各个环节要进行逐项分解、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