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拆除小型占路灯箱广告;对需要保留的公共公用设施上附着的广告(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等)要改进设计,按景观标准要求经行政许可后设置。
3.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要使用新材料和节能新光源提升设置水平;沿线工地围挡广告应按景观墙的标准进行改造。
4.沿街商业门脸和牌匾的式样、规格、色调应与建筑风格、使用功能相协调;同一建筑有多个商家的,门脸及牌匾应统一进行规范。五大道、解放北路等风貌建筑保护区内不准设置大型牌匾;需要设置的,可设计为金属字、亚克力字、背光霓虹灯字,直接镶嵌在墙体上,比例要适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5.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行政许可的广告要按标准设置,并提高广告设置的档次和水平。 6.清除各类粘贴、喷涂小广告及乱贴乱画。
(七)规范城市道路设施。
1.道路沿线路灯照明设施要按标准整理和调整。
2.电力、交管、通讯、广播等单位设置在道路沿线的立杆,已废弃的一律拔除;各种架空线缆全部入地,各种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
3.占压人行道的城市道路设施要拆除或迁移,腾空让出人行道,经批准保留的城市道路设施要粉饰一新。
(八)实施建筑整修。
1.按照设计对沿线建筑物、围墙实施高标准综合整修。除新建筑和已经整修达到标准的建筑外,其他建筑一律重新整修。
2.对风格不统一的建筑进行改型整修,统一建筑符号、统一规范门窗和首层护栏,对不需要改型的建筑进行清洗或粉刷。
3.风貌建筑保护区的环境整治和建筑整修,依照《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组织实施。
4.对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平顶楼房,有条件的实施平改坡,不具备条件的实施顶部装饰改造。
5.空调室外机统一规范,排列整齐。
6.围墙原则上采用通透式,卡墙全部景观化。
(九)完善景观照明。
1.修复原有景观照明设施。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规定,实施景观照明建设。
3.桥梁、河道、绿地等公共设施要按照设计实施景观照明建设。
4.景观照明建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实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的绿色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