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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精简办事环节,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建设部等四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津部队住房建设,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机构、干休所等驻津部队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住房和公寓住房。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房,是指驻津部队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享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建成后定向出售给军队领导干部,具有后勤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是指驻津部队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成后安置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具有后勤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军队公寓住房,是指驻津部队单位利用划定的公寓区内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建成后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居住的住房。

  第三条 驻津部队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驻津部队单位向总后勤部申请项目立项前,应持所在部队用地范围的功能分区图、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论证申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尽快组织市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联合研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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