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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条件: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应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一年以上的),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等方式,向消费终端提供所需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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