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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凡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工作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工作小组常务副组长,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为副组长单位,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金融办牵头,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证监局。办公室负责落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工作小组的职责。工作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安排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 99号文件要求。工作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如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其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年度计划或方案;

  2.听取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年度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总结;

  3.研究确定需提交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

  4.研究、部署重大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工作以及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安排落实跨地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

  6.研究工作小组办公室提请工作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根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需要,负责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协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文件,提交工作小组审定;

  2.组织对本市非法证券活动的摸底调查、信息汇总和风险防范;

  3.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联合查处,了解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立案、侦查等案件办理情况;

  4.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证券活动提出专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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