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加强各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严厉打击我市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市时有发生,一段时期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境内外上市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群体,对损失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比较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对此,各区县、各部门和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政策,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