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放宽对农村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16、鼓励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实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工作。凡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县(市)、区,申请人可凭所属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17、拓宽农资经营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农业“三站”等开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其网点从事农资连锁配送、经营等涉农服务。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社员自用农业生产资料。
18、放宽粮食经营限制。除50吨以上粮食收购外,在农村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证。
19、放宽农村生产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建设周期长需要有筹建过程方可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先行登记,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20、下放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涉农企业集团登记审批权限。个体工商户登记一律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基层工商所(分局)办理登记并发照,最大限度方便农民群众。在农村设立的合伙企业,除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合伙企业外,一律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或由市局授权当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凡在农村新设立冠“河北”、“石家庄”名称的涉农企业集团,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省、市、县(市)、区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21、放宽农村广告审批限制。对于在农村发布的有关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墙体户外广告,免于审批登记。
22、简化登记程序,开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改革登记审核程序,由原来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改为“一审一核”制。开通注册登记内网受理,外网咨询、预审通道,减少往返次数,方便快捷地为申请人服务。
三、健全商标富农机制,引导农民运用商标战略参与市场竞争
23、按照“立足一个产业资源、围绕一个产业链条、抓好一件注册商标、带动一批特色品牌”的工作思路,把培育农产品品牌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使农副产品商标申请量、注册量有一个大的提高,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使商标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在指导帮助农民懂商标、创商标、用商标、护商标上取得新突破。农副产品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要在上年基础上分别增长10%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