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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6、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申办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外,农民凭个人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基层工商所(分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鼓励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

  7、放宽流动商贩登记。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允许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费。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8、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到农村创业,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费、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费。

  二、放宽涉农市场准入,支持农民投资创业

  9、放宽农村兴办企业冠用“省、市、县”名称条件。对在农村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冠用“河北”名称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冠用“石家庄”名称的,注册资本由50万元降低为3万元;冠用“县(市)、区”名称的取消注册资本限制。

  10、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市场主办单位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11、放宽对注册资本交付方式的限制。进一步落实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管理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

  12、进一步拓宽农民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13、放宽农村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对以农业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出资可以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14、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民增收,工商部门都要依法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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