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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字〔2007〕86号),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民维权,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字〔2007〕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可自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家庭式种植、养殖业户不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实行备案制度。

  2、鼓励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各类人员到农村创业投资、兴办实业,开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经济组织。

  3、扶持农村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积极扶持农村龙头企业、重点行业,培育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支持多种形式的利益联合。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3000万元以上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由3个以上降低为2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

  4、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赋予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限制注册资本,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新登记。

  5、扶持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创办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为解决农民经营困难,便于引进资金、技术,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投资入股,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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