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保管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档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2006〕2号)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呈现出投资规模大、数量多、集中建设的趋势。这些重点项目的建设对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每年由市政府批转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档案。这些档案,不仅是土地、规划、市容等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也是项目使用、管理、审计和改扩建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既是维护国家和企业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的有效凭证,也是反映区域风貌以及经济、文化发展历程的宝贵资源;在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打造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