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晋政发〔2007〕3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证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华北五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全面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过桥行驶。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华北五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矿等厂矿企业和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制造车辆,合法给车辆装载、配载,组织运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五省(区、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采用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执法和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和未经许可的超限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联合治理,严管重罚。
(一)各市(区、盟)、县(市、区、旗)的固定检测点和流动稽查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卸载处理,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超过3日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