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以保证节能效果。
(十一)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工程完工后,监理企业要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
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民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专门对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中有关“节能篇(章)”,进行认真审查。
(十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四)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五)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主体工程中的节能部分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建筑施工的巡查和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明确提出不予备案的意见。
(十六)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市建委每年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不得参加“舜耕杯”、“黄山杯”、“鲁班奖”和“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奖,不得参加国家和省、市优秀设计奖项的评选。
(十七)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