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凡符合开办条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在参加旅行社业务经营权投标中标后,应经省、市旅游管理部门核准,发给《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每年由省、市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业。
第十一条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按照《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旅行社应按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包括申请代理出境业务,申请设立出境游业务代办点,一律按国家和省旅游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行合同或与旅游者约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为旅游者和上岗导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旅游者住宿、就餐、购物,应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
第十七条 未经旅行社聘用,任何人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旅行社不得聘用无导游证者从事导游业务。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异地旅游,应接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外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特区旅游,应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外地旅行社需在特区设立从事宣传、联络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办事机构时,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但不得从事旅行社招徕和接待业务。
第二十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制度。凡参加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导游员资格。导游员应自觉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资格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