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水库建设质量和安全。全省水利建设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费用应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列入工程概算,并不得移作他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质量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水利工程)的规定,严格落实“三检制”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的严格控制。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负责,由该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要使“项目法人负责、施工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水库工程建设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水库工程项目建设中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能力,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汛期施工的水库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的要求将度汛方案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备案,同时必须落实防汛责任制,确保水库度汛安全。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同时要认真落实好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确保施工期间工程施工人员的生产安全,将工程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不断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是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稽察办的稽察重点,全省各地要积极配合水利部和国家、省有关部委开展的稽察、审计和检查等工作。全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水库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组织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大力开展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以及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全省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有关整改意见,整改工作要切实解决问题,扎实到位。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力量,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