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施工图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力度。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在确保工程安全情况下,尽可能做好项目优化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规定切实把好施工图自审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做好施工图修改工作;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有关规定搞好施工图核查和签发工作。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监理单位不得核查签发,未经监理单位核查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现场服务,随时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变更问题。一般设计修改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通知。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批复初步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监理单位不得发开工令。
四、不断推行和完善“三项制度”。首先,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要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按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要符合任职条件,项目法人代表应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建设管理经验,并尽可能做到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必须为专职人员。二要明确项目法人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项目法人组成人员数量、技术力量和人员素质要与承担的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应建立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明确组成人员的职责与分工,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要勇于创新,对于中小型水库,要根据实际,积极探索代建制建设管理模式。其次,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水库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打破地区和行业保护,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好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职能。在工程招标备案时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监督备案工作,对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等歧视性条款内容的招标文件,要责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备案,招投标活动不得继续进行。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承发包活动的严肃、公平、公正、公开,投标入围单位在参加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企业开户银行帐户汇出,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处理。全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对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严肃查处。第三,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项目法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新建及除险加固的中型水库工程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要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并做到监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总监必须要有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证和监理单位上岗证。监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主要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按照“公开、独立、自主”的原则,认真执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旁站监理,把好每一道工序质量关。对不讲原则、弄虚作假、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监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