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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建章立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制定自律措施,规范经营行为。
  (二)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2007年1月5日前书面报告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公布重点部门举报电话,充分利用纪检监察和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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