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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行为主体: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属各单位,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自查自纠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这项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按调查摸底、查找问题、纠正整改、督促检查、建章立制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7月10日至7月31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要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开展调查摸底,弄清本系统、本行业中的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2、查找问题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自查,尤其要查找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要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行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的特点。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纠正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梳理,进行整改。凡是马上能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作出说明,提出时限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属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4、督促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要对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企事业单位,必要时派出人员现场督促解决;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要重点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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