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甬政告[2007]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货运市场经营秩序,营造竞争有序、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道路货运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货运市场的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货运出租经营许可已停止。
市区现有的货运出租汽车符合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可以继续营运,继续享受货运出租汽车的道路通行权;达不到营运车辆安全技术要求的,禁止继续营运;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予以报废,并不再更新货运出租汽车。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置车辆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营运手续,由交通部门核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根据市场需求、道路通行条件,有序开放微型货车运输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微型货车上牌和办理营运手续。
三、除未报废的货运出租汽车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设置顶灯、计价器等标志标识。
四、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货运出租汽车报废管理工作,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出租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的管理。
五、对无证营运、违规设置标志标识和面包车拆座载货等违法行为,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运输市场和交通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货运管理办法》(甬政发[200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