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