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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三)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
  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
  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
  (二)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二)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三章 培训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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