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琼教师[2007]44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
  (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二)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
  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