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六)积极参加省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的培训活动,主动承担培养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青年教师任务,为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与薄弱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水平作贡献。

第三章 待遇

  第六条 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二)设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特级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围绕所选研究课题独立研修,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对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大指导作用的,可获得特级教师项目工作津贴。
  (三)市县应采取多种形式为特级教师创造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条件。省设立特级教师专项基金,用于特级教师的业务进修、学术研究和参观考察,用于特级教师巡回讲师团等培训活动。
  (四)省建立特级教师学术假制度。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经验总结、学术写作、教材编写等任务的在职特级教师,其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安排一年内10至20天的学术假。
  (五)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安排一次体检,经费开支由市县统筹解决。
  (六)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于生活上有困难的,应主动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特级教师留出充裕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省教育厅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交流和暑期休养等活动,帮助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他们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各地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特级教师到各级人大或政协兼任职务,也可推荐他们担任有关学术、社会团体的名誉职务,以提高特级教师的社会地位。但要尽量减少他们担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务或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教育教学研究、培养青年教师及教师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
  1、省成立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特级教师代表组成。
  工作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工作,提出有利于特级教师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建议,定期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讨、信息交流等学术活动,为特级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条件。
  特级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具体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培训、考察、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并负责特级教师的考核和评估。
  2、各市县成立特级教师工作站,负责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参加学校对特级教师的考核。
  3、学校负责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使用、培养、提高、考核等工作。
  4、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全省每位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动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