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组织机构
(一)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领导,设立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负责特级教师评选日常工作。
各市县、各单位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公示申报等工作。
(二)成立省中学(含中职)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省小学(含幼儿园)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
第四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实行“三公开”,即评选名额公开,评选标准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为:基层提名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考察、申报,省里统一评审、审定、报批。具体步骤是:
(一)推荐。在学校(单位)组织教师酝酿提名基础上,推荐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写出考核综合材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行政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各专业学科学会、协会推荐、同行专家举荐或自荐的人选,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审查确定后,再委托有关市县、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察,组织有关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二)初审。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照评选条件,统筹平衡各类型、层次学校及专业学科的申报人数,确定下一步考核对象名单。
(三)考核评审。经初审后列为考核对象者,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学科考核小组根据《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考核方案》的规定,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
(四)审定、公示、报批。考评工作结束后,由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召集评审委员会各专业学科考核小组组长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协调平衡,讨论确定初选人选名单。
省教育厅党组及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提交的考评情况及初选人选名单,讨论审定特级教师人选,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特级教师作为师德表率、育人模范、教学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地区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努力成为教育家。
(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除日常教学课常年向校内外教师开放外,每年要在市县或市县以上范围讲授2次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并形成制度。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每年主持、承担或参与一项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著书立说,每年至少撰写两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或在同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建立个人博客,展示本人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发挥特级教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精心做好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在每一培训周期内,要带5名以上学徒,培养出2名以上在本地区内有影响的青年骨干教师,指导所联系的学校探索总结出一至二项在本省有推广价值的校本培训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