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为加强对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管理和整体优化,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海南省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教人〔1996〕15号)精神,在前几年实施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评选
第一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重点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书育人有突出贡献,在当地教育界威望较高。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对所从事专业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1、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的风格、特色,被评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曾在市县以上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课堂教学效果得到好评;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在省级专业会议上交流,得到肯定,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改课题,其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训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县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保持教学的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在市县的校级干部中有较高威望,本人任职期间所在校被评为市县级以上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