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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二)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
  (四)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
  (五)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
  (六)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
  (七)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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