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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一)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2次;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
  (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二)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
  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
  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二)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
  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
  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
  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
  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三)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
  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
  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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