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尚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或者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七)、(九)、(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集资建房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住房二级市场的住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者合法收据及其复印件。其中购买住房二级市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
  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