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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委托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管理中心应当每日与受委托银行核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设区市内调动工作,管理中心应办理账户的内部转移手续。
  职工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办理公积金存储账户异地转移手续(以下简称转移手续):
  (一)调入地管理中心应在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日内,向职工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
  (二)职工原工作单位或其职工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和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证明等有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三)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办理转移申请后,向调入地管理中心和调出单位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情况不属实的,调出地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作的,调出地管理中心比照上述程序办商调入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符合办理转移条件,原工作单位不为职工出具证明或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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