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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2.1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5.2.2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3 总结建议
  5.3.1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 市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向省政府、建设部分别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道路桥梁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6.2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6.3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省内外的专家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6.4 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地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6.5 物资保障
  各地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6 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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