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通知
(冀建房〔2007〕461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扩权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关于建立城市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要求,全面、准确掌握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以此为基础充分做好各项住房保障工作,请各市、县抓紧对辖区内城市最低收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的范围
(一)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含0.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5倍以上、0.8倍(含0.8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各市、县具体收入线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划定。
二、调查摸底的方式
(一)制发公告。公告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发。公告中应明确调查摸底的目的、范围和填报表格的程序、要求。公告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播(刊)发,通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各住宅小区、住宅楼张贴。
(二)发放表格。表格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印制并发放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再将其转发到社区居委会。
(三)居民填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到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如实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社区居委会。
(四)汇总整理。社区居委会将居民填报的表格汇集并送交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转交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居民填报的表格进行汇总、整理,填写《汇总表》。扩权县(市)将《汇总表》通过“河北建设”网直接上报省建设厅,其他县(市)上报所属设区市房管局。各设区市房管局将所辖县(市)情况纳入本市《汇总表》,通过“河北建设”网上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