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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7〕3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决定在河南省内民用建筑节能实行闭合式监督管理。现将《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全面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活动及建筑节能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机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方面的具体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或其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管理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监管的主要工作职责:宣传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省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发布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技术导则;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性能进行评价、认定和标识,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公告;对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组织和机构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监管节能建筑的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管省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能效评定和标识工作;对各级监管人员和工程建设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教育培训;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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