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一是指导各市在城市规划编制中,按照区域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规划的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并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二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三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在规划编制和审批中,认真落实住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套型的比例要求,开展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考核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一是充分利用我省太阳能资源相对丰富的自然优势,印发《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通知》,强制推行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建筑中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在住宅小区、公园景观等照明应用,推广浅层地能在建筑中的应用。二是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调查核实与组织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认真组织第二批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并研究落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配套经济政策。三是协助保定市、邢台市政府打造“太阳能建筑示范城”,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二)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1、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总结设区市执行节能65%标准的经验,2008年起全面启动县城(市)执行节能65%标准。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和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淘汰、限制和推广使用产品目录》要求,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新型节能结构体系和绿色照明技术,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三是开展新节能结构技术应用、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作。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程序,编制关于建筑节能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及验收工作要点,实现建筑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到位。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完善节能竣工验收工作。三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要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3、继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一是各设区市2007年采暖季前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改“明补”改革,建立“谁用热、谁交费”的供热收费制度,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二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同时,按期完成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热计量改造任务,对已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