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建科〔2007〕486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和《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各市、县新建居住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达到50%标准;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5 %以上;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完成1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各市、县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建筑节能18%,节约300万吨标准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提高到20%,公共汽车平均运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
(二)减排目标。到“十一五”末,设市城市和县城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污水处理能力新增395.7万吨/日,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3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