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阶段的支付:由施工单位填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支付申请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是否达到申请支付形象进度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签章,之后报淮南市建筑管理处审查批准。
三、淮南市建筑管理处接到申请后,由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淮南市建筑管理处负责人批准,按比例支付。审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在“主体结构一半进度”阶段设“停止点”。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格工地”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按规定及时制订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同步实施。
建设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及合同内容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支付申请表”中及时签认。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淮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