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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建科外〔2007〕13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及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五部委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南省节能建筑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豫建〔2005〕39号)、《河南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豫建建〔2006〕184号)和《河南省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7〕31号)等文件要求,今年起先在大型公共建筑及部、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中开展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其他工程可自愿申请节能建筑认定。为规范认定行为,完善监管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现对我省节能建筑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节能建筑认定管理
  本通知所称节能建筑认定,是指依据现行的《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DBJ41/062-2005)、《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J41/071-2006)(65%节能设计标准)和《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41/075-2006)(50%节能设计标准)等标准,设计、建造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的节能措施实施过程、节能效果现场检测等的评审认定工作。
  节能建筑的认定,由省和省辖市的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负责。
  省认定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试点示范工程(小区)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认定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节能建筑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认定机构负责所辖市、县区域内的其他工程项目的节能建筑认定工作;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建筑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节能建筑认定程序
  (一)节能建筑认定申请。开发或建设单位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填写《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并按上述管理范围分别报省或省辖市认定机构。
  (二)认定机构分别进行核查评审。省、省辖市认定机构按各自管辖范围受理开发或建设单位的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审查资料和查验现场,并进行评审。
  (三)颁发证书和标志。对评审不合格的,要求建设或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为止;对评审合格的节能建筑,按各自管辖范围分别由省、省辖市认定机构颁发《河南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河南省节能建筑标志》,证书应按下述原则统一编号;省认定机构认定的节能建筑,由开发或建设单位回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认定机构进行统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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