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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二、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条例》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向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

  (一)畅通渠道,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设区市建设系统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而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案件能否得到顺利受理和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一是各级各部门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等事项。二是设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的法定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省建设厅认为设区市有关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将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则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直接受理。

  (二)改进审理方式,依法全面审理,提高办案质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办案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既要重视实体性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审查,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把公平正义的办案原则落到实处,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职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行政复议调解,分别是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上的创新与行政复议的一种结案方式。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还是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都要依照《条例》规定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和程序,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职责,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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