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冀建法〔2007〕49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
《条例》在全省建设系统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复议战线和法制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依法行政事业的一件大事。
全面、正确地施行
《条例》,不但是建设系统县级以上各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而且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意义,将
《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既要认真学习
《条例》的新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和适用
《条例》的实质内涵,不断提高办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又要注意整合各种宣传资源,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程序、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实效,努力营造行政复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真正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