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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委宣教法规科在审核修改过程中,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可以进行协调,或者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委宣教法规科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单位),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委宣教法规科审核,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委宣教法规科报请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发布规范性文件,由市建委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 市建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收到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
  委宣教法规科可以对下属事业管理机构制发的公文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按照《淮南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市建委行使。
  第二十七条 委宣教法规科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修订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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