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宣教法规科在审核修改过程中,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可以进行协调,或者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委宣教法规科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单位),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委宣教法规科审核,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委宣教法规科报请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发布规范性文件,由市建委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 市建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收到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所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
委宣教法规科可以对下属事业管理机构制发的公文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按照《淮南市建设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市建委行使。
第二十七条 委宣教法规科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修订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