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的规定,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进行合法性审核、作出审批决定、签发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第八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立项申请、起草上报程序
第九条 委内设科室及下属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立法计划,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委宣教法规科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建议。委法制科汇总审核后,形成全委年度立法计划,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确定的立法项目和起草要求,并根据立法项目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起草责任单位,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应事先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起草小组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及有关情况形成草案。向委宣教法规科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规章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委宣教法规科组织对草案进行审核修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按规定程序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