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的规定,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进行合法性审核、作出审批决定、签发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第八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立项申请、起草上报程序

  第九条 委内设科室及下属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立法计划,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委宣教法规科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建议。委法制科汇总审核后,形成全委年度立法计划,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确定的立法项目和起草要求,并根据立法项目涉及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起草责任单位,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内容,应事先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起草小组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及有关情况形成草案。向委宣教法规科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规章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委宣教法规科组织对草案进行审核修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