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5〕103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经2005年8月1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建委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保证建设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
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应当是下列事项:
(一)为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淮南市建设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事项。
第三条 市建委依据法定职权可以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时,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是“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市建委机关制定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建委的下属单位、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