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㈡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㈢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经部委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㈡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省外、国外(境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