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法〔2005〕57号)
各县、区建委,毛集实验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淮南实际,经研究,制定《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淮南市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促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检测试验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建筑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处理实施日常管理;勘察设计行业管理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处理实施日常管理;造价咨询管理部门对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处理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以及依法处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五条 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据下列文书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