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7〕3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的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开展“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的方案
(市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精神,弘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筹集善款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从今年开始,每年定期集中开展“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活动的时间安排。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活动时间。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1、启动阶段(11月上旬)。重点是出台活动方案;成立协调机构;动员部署举行“慈善万人行”活动;各新闻媒体开展宣传。2、实施阶段(11月10日至12月20日)。重点是全面宣传发动;举行捐赠仪式;落实捐赠行为,争取筹集更多的善款。3、总结和扩大成果阶段(元旦前后)。重点汇总及公布捐赠情况;安排及公布善款使用情况;表彰和宣传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活动的范围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及干部、职工;驻汕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官兵;全市国有、集体、民营、“三资”企业、民间组织单位和职工、社会从业人员。欢迎海内外、港、澳、台同胞、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捐赠活动。
三、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形式。
捐赠活动以自愿参与、奉献爱心为原则。以接收捐款为主,提倡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从业人员捐出一日收入;学生捐出一日零花钱;企业从营业利润中捐出一笔善款。
四、捐赠优惠政策和表彰。
1、依规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4号文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