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中供热企业热源厂锅炉、供热机组及蒸汽热水管网等大型设备和基础设施运行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锅炉及机组等大型设备能否保障安全运行,“三证”(即质量证明书、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证)和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设备安全附件是否完好,安全阀、水位、压力表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是否存在泄漏隐患。供热管网及阀门、补偿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七)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体各部位的安全状况和完好情况,特别是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以及完好状态等级不及格的城市道路桥梁,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特殊检测,对其可靠性做出评估。养护维修单位是否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设施日常巡检、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技术档案等相关制度。
三、整改要求
各市在开展排查工作中,要认真记录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拒不整改或在排查工作中疏忽大意、弄虚作假并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冀政办传[2007]103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实施计划立即开展排查工作,坚决杜绝走过场、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按照冀政办传[2007]103号文件中对排查工作时间和步骤的要求,本次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第一阶段第二步,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排查工作,并于10月26日前将排查工作情况总结报省建设厅(含电子版)。省建设厅将针对各市排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城市于11月5日至11月15日组织复查、抽查。
(三)各市排查工作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重点排查的四类城市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管理情况、设施管养运营单位情况、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四类城市基础设施总体管养运营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次排查工作的设施排查总量和主要做法,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数量和具体情况,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