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二)监理企业

  1、有无发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所列行为。

  2、新设立监理企业暂定期期满前,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达到丙级资质标准(转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资质证书1个月内到位)。

  3、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其资质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4、新增人员及人员注册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备案。

  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岗位证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监理机构人员是否挂名监理、人证分离,现场监理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相符。

  (三)招标代理机构

  1、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

  2、机构是否按《公司法》组建。

  3、内部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

  4、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5、不履行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6、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网上申报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主申报阶段(11月5日-12月5日)

  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相关的资质标准,如实填报企业、机构的相关情况。对2006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日完成和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要逐项进行填表登记,其中工程项目在京、津、沪、晋的需经省建设厅驻京、津、沪、晋建管处确认后上报。

  第二阶段: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监督检查阶段(12月5日-2008年1月20日)

  省建设厅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审查网上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被检查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资质(格)条件和市场行为提出结论性的建议,书面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