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领并填写《河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附件1)。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入户走访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的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进行确认,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并在《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上盖章后返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返还申请人一份。
4.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收回。
(三)实行退出制度
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为其办理退出手续,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服务机构3次上门推荐工作岗位,但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
--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已确定为援助对象,就业服务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四)实行动态管理
对零就业家庭要单独建账、建立月报制度,实行动态监控。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经过确认的零就业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实行跟踪服务,随时掌握增减变化情况,并于每月初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社区上月末零就业家庭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3)上报至区(县)就业服务局。
3.区(县)就业服务局将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后,于每月初4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报设区市就业服务局。
4.设区市就业服务局汇总后,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报省厅就业服务局。
五、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