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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爱零就业家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领并填写《河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附件1)。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入户走访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的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进行确认,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并在《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上盖章后返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返还申请人一份。
  4.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收回。
  (三)实行退出制度
  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为其办理退出手续,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服务机构3次上门推荐工作岗位,但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
  --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已确定为援助对象,就业服务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四)实行动态管理
  对零就业家庭要单独建账、建立月报制度,实行动态监控。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经过确认的零就业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实行跟踪服务,随时掌握增减变化情况,并于每月初的2个工作日内,将本社区上月末零就业家庭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3)上报至区(县)就业服务局。
  3.区(县)就业服务局将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后,于每月初4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报设区市就业服务局。
  4.设区市就业服务局汇总后,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报省厅就业服务局。
  五、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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